(2018年12月11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了在院士增选工作中保证提名、评审和选举的质量,维护院士声誉,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如下行为规范:
一、增选新院士是每位院士的权利和义务。每位院士务必站在国家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坚持标准,不徇私情,宁缺勿滥,公正、客观地做好增选工作。
二、院士要积极、慎重地提名候选人。对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必须有确切的了解,不应草率签署提名意见,更不应徇情、受托为人提名。在提名跨学科或与自己专业领域不同的候选人时更应慎重。院士要对所提供的候选人材料负责,并有责任在评审会中答复提问和对有关投诉信件做出回答与澄清。
三、院士要实事求是地介绍和评价候选人。在介绍候选人情况和进行评审时,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不带任何个人、部门、行业的偏见,并根据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四、院士有义务和责任深入了解候选人。院士要尽可能出席评审会议,认真审阅材料,加强对候选人的了解,郑重、负责地履行选举权利。
五、院士要自觉抵制增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谢绝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名义进行的具有助选拉票性质的拜访;不对个人或单位作任何承诺,不接受为增选所做的说情、托情和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任何财物。
六、院士在增选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组织的活动,确因学术交流需要参加的活动,须向所在学部书面报告,并在学部范围内公开。
七、院士收到投诉信应直接送交或由学部办公室转交增选工作办公室统一处理。如发现候选人所在单位或候选人本人在增选中的不当行为,须及时向中国工程院报告。
八、院士必须严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向他人谈论、泄露评审和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等方面的情况。
九、院士如违反上述守则,经查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