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制定“两院”院士待遇9条规定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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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凡是在新疆工作的科技人员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新疆工作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外,享受下列待遇:一是聘为自治区党政领导的科技顾问;二是参与自治区重大科技、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决策;三是自治区科技厅优先安排由两院院士主持的科研项目,保证经费的落实;四是两院院士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为院士配备助手或秘书,安排办公室;五是有关单位保证两院院士著作的出版,为院士出国出境开展学术交流提供方便,简化手续,保证经费;六是自治区财政每月给两院院士发放院士津贴1500元,由科技厅代发;七是医疗保健、交通、外出乘车按副省级干部待遇执行;八是住房面积可按150-180平方米标准执行;九是院士所在单位要加强与院士的联系,主动向他们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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