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6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了在院士增选工作中保证提名、评审和选举的质量,维护院士声誉,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如下行为规范:
一、增选新院士是每位院士的权利和义务。每位院士务必站在国家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坚持标准,不徇私情,宁缺勿滥,公正、客观地做好增选工作。
二、院士要积极、慎重地提名候选人。对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必须有确切的了解,不应草率签署提名意见,更不应徇情、受托为人提名。在提名跨学科或与自已专业领域不同的候选人时更应慎重。院士要对所提供的候选人材料负责,并有责任在评审会中答复提问和对有关投诉信件做出回答与澄清。
三、院士要实事求是地介绍和评价候选人。在介绍候选人情况和进行评审时,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不带任何个人、部门、行业的偏见,并根据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四、院士有义务和责任深入了解候选人。院士要尽可能出席评审会议,认真审阅材料,通过各种方式对候选人进行了解,郑重、负责地履行选举权利。
五、院士要自觉抵制增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对个人或单位作任何承诺,不接受为增选所做的说情、托情和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任何财物。
六、院士在收到以各种方式送来的材料、举报信等,应送增选工作办公室统一处理。如发现候选人所在单位或候选人本人在增选中的不当行为,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向工程院报告和反映。
七、院士必须严守有关的保密规定。严禁向他人谈论、泄露评审选举过程中的情况,特别是讨论、评价、表决中的个人发言。
八、院士如违反上述守则,经查实后,中国工程院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