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发〔2020〕51号
各学部、专门委员会、行业战略院(中心)、地方研究院,院机关各部门,战略咨询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涉密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院咨询管理办法》,院咨询工作委员会制定了《中国工程院涉密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保密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工程院
2020年6月23日
中国工程院涉密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涉密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以下称“咨询研究项目”)保密管理,明确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含下设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及参与研究人员的保密职责,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工程院保密相关规定,结合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工程院批准立项的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及下设课题。
第二章 定密、变更和解密
第三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依据保密事项范围,以项目为单元进行定密。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项目即被定为涉密咨询研究项目。涉密咨询研究项目下设所有课题亦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密级、保密期限与该项目相同处理。
第四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的保密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书、任务书、纪要、简报、总结报告等过程材料;
2.项目研究报告、院士建议、专项报告、技术路线图及相关出版物等成果材料;
3.国家及有关部门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数据;
4.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所有载有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内容的载体均应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六条 定密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建议,包括项目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建议,并在《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立项申请书》相应位置如实填写;
2.项目联系部门对申请人定密建议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院咨询工作委员会立项评审时进行复核,报工程院定密责任人审批,并报工程院保密主管部门备案;
3.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含下设课题)依托单位保密工作管理部门与工程院签订《中国工程院涉密咨询研究项目保密责任书》,并须随任务书一并提交。
不具备保密资质的单位原则上不能作为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含下设课题)的依托单位。确有需要的,由该单位协调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签订《中国工程院涉密咨询研究项目保密责任书》。
第七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1.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2.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3.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撤销的。
第八条变更程序:
1.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2.项目联系部门对变更建议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院咨询工作委员会进行复核,报工程院定密责任人审批。必要时,工程院保密委员会可以直接对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密级做出变更。
第九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
2.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
第十条 解密程序:
1.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解密申请;
2.项目联系部门对解密申请提出审核建议,提交院咨询工作委员会进行复核,报工程院定密责任人审批。
第十一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十二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满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工程院审批。
第三章 过程保密监管
第十三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在研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项目(含下设课题)依托单位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本单位不具备保密资质的,按照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在召开项目启动、咨询研讨、进展汇报等各种会议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保密会议相关要求进行组织和管理,特别是对于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纪要等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因研究需要在开展调研和采访工作中,未经允许不得对被调研方或被采访人透露项目研究相关信息,并要求对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调研和采访的内容。
第十六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对于研究工作中产生的过程性文件资料,应指定项目助手协助项目负责人,指导和监督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资料复印、传递、保存和销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组所有参与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相互监督、提醒的义务,对于发现的失泄密行为,应及时按程序向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保密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涉密咨询研究成果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涉密咨询研究成果是指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研究报告、院士建议、专项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九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开场合发布、谈论涉密咨询研究成果相关信息,不得向新闻媒体和网络资讯平台提供或透露相关信息,不得私自发表涉密咨询研究成果有关的论文著作。
第二十条 涉密成果的印制、报送、引用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院和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非涉密咨询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不宜公开的,按照内部资料进行管理;确有必要定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院相关规定对涉密成果及时定密,项目负责人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项目(课题)依托单位。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二条 工程院保密委员会和咨询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涉密咨询研究项目的保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项目保密规章制度;
2.审定项目的定密、解密及变更事项;
3.办理项目保密审批及涉外许可事项;
4.开展保密宣贯教育,组织保密培训;
5.督促、指导项目保密工作;
6.协助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司法机关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各归口管理部门、联系部门在各项管理环节中,在遵守工程院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有责任在立项工作培训会、项目研讨会及学术论坛等相关活动中,及时宣讲保密管理相关制度和纪律要求,积极开展防范风险隐患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含下设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本项目(课题)的保密工作,其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并严格履行本单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和程序;
2.对参与项目的非本单位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培训,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可参考《中国工程院涉密咨询研究项目参与人员保密责任书(范本)》;
3.接受工程院咨询工作委员会和保密委员会的保密工作指导和监督;
4.协助工程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六章 失泄密行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院不定期对涉密咨询研究项目进行保密检查,项目(含下设课题)依托单位对于自行掌握的失泄密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主动向工程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失泄密问题,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国家保密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工程院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如下处理:
1.对项目(含下设课题)依托单位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约谈;
2.对项目(含下设课题)依托单位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及负责人通报;
3.取消负责人1至3年继续承担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课题)资格;
4.属于项目(含下设课题)依托单位保密管理不善导致的失泄密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该单位1至3年继续承担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含下设课题)依托单位须将上述失泄密行为处理情况报送工程院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院咨询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中国工程院涉密咨询研究项目保密管理办法》(中工发〔201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