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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一局咨询处   发表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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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发〔2020〕50号

 

各学部、专门委员会、行业战略院(中心)、地方研究院,院机关各部门,战略咨询中心:

 

    为规范我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管理,根据《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院咨询工作委员会制定了《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工程院 

2020年6月23日

 

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所指的项目主要是指由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及部委、地方和企业委托经费等支持,由工程院负责组织,通过咨询研究形式开展的品牌项目、学部项目、行业战略院项目等院设项目,以及交办项目、紧急项目和委托(联合)方未明确其他管理规定的委托(联合)项目。地方研究院项目等可根据实际工作特点,参考本细则单独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经费要求。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分解。根据研究需要,项目可对研究任务及内容进行分解,分解后的任务设置为课题。任务分解后可设立综合研究课题和若干领域研究课题。项目可根据需要将若干课题整合为专项,并指定院士专家负责专项的协调组织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类型要求及选题

 

    第四条  类型要求。本细则所规定的项目中,除品牌项目、交办和委托项目另有要求外,其他类型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院每年持续部署若干品牌项目。品牌项目每年仍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预算编制、立项申报、结题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2.学部项目每年可分别设立若干学部重大项目、学部重点项目和学部一般项目。

 

    3.交办和委托项目、行业战略院项目、紧急项目可根据其重要程度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五条  品牌和重大项目选题参考。品牌和重大项目选题参考制定工作每年由咨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组织实施。一是由党组确定年度选题原则和重大选题方向;二是征集主席团顾问单位、相关行业部委和院主席团成员等的选题参考建议;三是由各学部经学部常委会、行业战略院学术委员会充分讨论,提出当年的品牌和重大项目选题参考建议。经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和咨委会评议后,报院党组会审定,形成当年的品牌和重大项目选题参考。

 

    第六条  学部重点和一般项目选题参考。学部重点和一般项目选题参考制定工作每年由学部常委会按一定规则组织实施。学部常委会制定本学部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选题参考,并报咨委会备案。

 

    第七条  行业战略院重点和一般项目选题参考。行业战略院重点和一般项目选题参考制定工作每年由咨委会组织实施。根据咨委会要求,各行业战略院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目标,经行业战略院学术委员会充分讨论,提出当年的行业战略院重点和一般项目选题参考建议,报咨委会和院党组会审定。

 

    第八条  选题参考发布时间节点。根据工程院相关工作要求,上述选题参考原则上须在工程院编制下一年度“一上”部门预算前(一般在7月中旬)完成,并在一定范围发布。

 

第三章  立项申请

 

    第九条  申请资格。项目申请人(第一负责人)原则上以工程院院士为主,对于工程院院士空白学科或新兴学科领域的项目,工程院可根据实际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内具备丰富工程科技实践和战略咨询经验的高级专家负责。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应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专业能力从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研究工作。原则上每位非资深院士在4年内须至少担任一个院设项目或项目下设课题的负责人,鼓励新当选院士积极申报院设项目。

 

    第十条  数量限制。除工程院另有要求外,每人每年申请的院设项目不超过1项;承担在研院设项目2项(含)以上的、或者有逾期未结题的院设项目第一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院设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对于非涉密项目,通过“中国工程院战略咨询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纸质版《申请书》经申请人签字和依托单位加盖公章后,由联系部门负责汇总提交;涉密项目仅提交纸质版《申请书》。交办和委托项目、紧急项目的联系部门由院党组会确定。战略咨询中心受咨询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咨询办”)委托,负责对《申请书》进行接收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品牌、学部重大及行业战略院项目立项审批。咨委会负责对品牌、学部重大及行业战略院项目,同步组织开展业务评审和财务评审。咨委会根据需要,可在立项评审前组织第三方专家及财务专家对品牌、学部重大及行业战略院项目进行立项评议,具体工作由咨询办委托战略咨询中心组织开展,评议结果作为咨委会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品牌和重大项目申请人须到会答辩,评审结果报院党组会审定。咨询办对立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学部重点和一般项目立项审批。学部常委会负责对学部重点和一般项目,按照一定规则以会议投票的形式同步组织开展业务评审和财务评审。评审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亦可参照上述第三方评议的程序执行,战略咨询中心予以配合。评审结果报咨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交办、委托项目以及紧急项目立项审批。交办和委托项目在立项之前,任务对口部门须拟定包含任务背景、联系部门、工程院经费预算等情况的立项请示签报,报分管院领导、咨委会主任和院主要领导批准。任务对口部门将批准后的签报及《申请书》和相关签批手续等材料反馈咨询办,战略咨询中心受咨询办委托组织第三方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其立项申请同步组织开展业务评审和财务评审。咨询办对立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评审结果经咨委会主任同意后,报院党组会审定。

 

    紧急项目的立项评审根据院党组会要求组织实施,亦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立项评审要求。项目立项评审应在评审其立项必要性、研究内容及计划合理性的基础上,重点评审绩效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六条  立项评审时间节点。根据工程院相关工作要求,上述第十二、十三条立项评审工作原则上须在工程院编制下一年度“二上”部门预算前(一般在11月份)完成。

 

    第十七条  《任务书》签订。项目申请人根据立项评审意见,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填写纸质版《任务书》,涉密项目仅填写纸质版《任务书》。《任务书》经申请人签字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提交咨询办,战略咨询中心协助咨询办履行工程院签订程序。签订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结题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经费拨付。战略咨询中心协助咨询办,根据项目立项评审结果和《任务书》拟定并下发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的相关文件。院机关财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完成拨款。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要求。项目第一负责人须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积极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资料采集、验证仿真、调查研究、会议讨论、评估论证、教育培训等工作,并充分利用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中心”)在数据信息和智能化工具平台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条件,加强问卷调查、文献计量等研究方法在项目研究中的应用,切实提高研究质量。

 

    第二十条  组织要求。项目第一负责人须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节点控制,切实发挥好项目规划、现场调研、文献研究、中期汇报、咨询报告提纲审定、结题布置、项目总结等重要环节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诚信要求。项目组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相关规定,对于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一经发现,工程院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及依托单位。下设课题的项目须明确课题第一负责人。课题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工程院院士,个别课题亦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由领域内具备丰富科研实践和战略咨询经验的正高级职称专家负责。依托单位须与工程院签订《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依托单位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变更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变更的,原第一负责人及拟任第一负责人须联名提出变更申请,报咨委会批准;课题第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须提前经项目第一负责人同意。项目研究预期成果及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其他变更均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的,报项目联系部门进行变更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延期管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延期申请须至少提前60日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提出,经联系部门审核后报咨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对研究周期内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开展的检查、抽查、调研等监督管理工作从优从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须与项目组重要节点活动相结合。其中,对品牌、学部重大和行业战略院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咨委会负责组织,每年不超过1次;在咨委会的指导下,学部重点和一般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学部常委会负责组织;对于交办和委托项目、紧急项目,一般不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确有要求的,由咨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保密管理。项目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保密管理按照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院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果报送与采纳。品牌项目以及学部和行业战略院的重大、重点项目至少形成一份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研究报告或院士建议等;学部和行业战略院一般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研究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或有关部委、行业协会、省级地方政府等;交办和委托项目按照任务来源单位要求进行成果报送,必要时亦可形成研究报告或院士建议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紧急项目可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成果报送。

 

    成果报送工作由联系部门负责,应在启动结题工作前完成。鼓励项目实施期间的阶段性成果及时报送。项目组应积极推动研究成果得到中央批示批复,或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政策制定或项目部署中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结题启动。项目研究期满后60日内,项目第一负责人须向联系部门提交结题材料,同时申请接受综合绩效评价。逾期未提交的项目视为逾期未结。

 

    第二十九条  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结题时,原则上一次性开展包含业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在内的综合绩效评价。

 

    1.品牌和学部重大项目、交办和委托项目、行业战略院项目等的综合绩效评价由咨委会负责,具体工作由战略咨询中心协助咨询办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须邀请第三方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出席会议,项目第一负责人或指派代表到会答辩,评价结果由咨委会审定,确有必要的报院常务会审定。在接受综合绩效评价时,品牌项目答辩人还需汇报项目后续拟开展的研究任务。评价结果须包含是否建议工程院继续支持该品牌项目持续研究的结论及其理由。品牌项目经咨委会和院常务会同意继续开展持续研究后,方可组织开展后续研究任务的立项工作。紧急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2.学部重点和一般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由学部常委会负责按一定规则组织,邀请非院士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出席会议参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第一负责人或指派代表到会答辩,评价结果由学部常委会审定,并报咨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评价后材料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须向咨询办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及相应电子版材料,非涉密项目的电子版材料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其中,项目结题审计工作根据工程院关于加强咨询项目结题审计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战略咨询中心根据咨询办要求,负责做好结题材料收集汇总和形式审查等工作。

 

    1.项目结题表;

 

    2.无保留意见通过的审计报告、项目决算表(含应付未付款项情况);

 

    3.《任务书》中约定的预期研究成果和相关报送材料;

 

    4.反映项目研究成果的中央批示批复或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采纳情况等,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报告、出版物等;

 

    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审批材料等;

 

    6.对于非涉密且成果可公开的项目,须提交可在工程院官方网站、知识中心平台发布的成果清单;

 

    7.其他须提交的材料。

 

    在此基础上,品牌和学部重大项目、交办和委托项目以及行业战略院项目,还须提交结题综合绩效评价汇报材料、评价结果及咨委会同意结题的审定意见;学部重点和一般项目还须提交学部常委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同意结题的审定意见。

 

    紧急项目相关材料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批准结题。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和材料形式审查的项目,由战略咨询中心协助咨询办履行报批程序,工程院下发批准结题通知;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特别是得到中央实质性批示批复的及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政策制定或项目部署中予以采纳的项目予以表扬;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或材料形式审查的,项目须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整改后须再次进行评价,仍未通过的,将视具体原因给予通报或终止项目处理,情节严重者两年内停止项目第一负责人申请项目。

 

    第三十二条  成果发布。项目批准结题后,战略咨询中心协助咨询办,负责做好项目研究成果存档备查及数字化管理等工作;除交办和委托项目另有要求外,其他所有非涉密且成果可公开项目的研究成果,经联系部门和咨询办会签并报咨委会主任及相关院领导同意后,在工程院官方网站、知识中心平台发布;品牌项目、学部重大和重点项目、以及确有需要的项目,须根据相关要求凝练形成《中国工程科学》稿件,由联系部门负责向工程院期刊主办和出版部门投稿;品牌项目研究成果须做好脱密处理并及时公开出版,向全社会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咨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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