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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行业研究院(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一局咨询处   发表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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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发〔2020〕38号

 

院机关各部门、战略咨询中心,各行业院:

 

    为推动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行业研究院(中心)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行业研究院(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工作相关管理规定,我院制定了《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行业研究院(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工程院 

2020年6月24日

 

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行业研究院(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行业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行业院”)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行业院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院根据自身事业的建设发展需求,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科技领域需要持续研究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在重点行业领域谋划布局,选择国内具备行业优势和战略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共建单位”)共建某一领域行业院。行业院是工程院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撑机构,是工程院与共建单位开展战略研究与咨询合作的有效平台,为工程院更好服务中央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支撑。

 

    第三条  行业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工程院关于战略研究与咨询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原则,深入研究本领域本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性问题,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和领域优势开展战略研究与咨询和接受工程院委托的相关研究任务。

 

    第四条  行业院的成立由工程院相应学部推荐、工程院咨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评审把关,由院党组会、院常务会审定。由工程院和共建单位共同签署行业院共建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根据双方实际工作需要商定续签事宜。

 

    第五条  工程院是行业院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接受行业院的项目申请和委托相关任务;共建单位是行业院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负责对行业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行业院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院士专家组成,对行业院发展战略规划、重大咨询任务、能力建设等提出意见与建议,对行业院承担的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工程院委托的相关研究任务等进行立项和成果质量的学术把关,积极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行业院可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行业院按照工程院在战略研究与咨询工作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的申报、研究、结题和综合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工程院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由共建单位和行业院应按照工程院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各负其责,规范管理。行业院承担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的成果版权归工程院所有。

 

    第八条  行业院应健全和完善内部人财物管理、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共建单位、行业院承担。共建单位在人员配置、办公条件和配套经费等方面对行业院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保障;共建单位应在本单位形成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符合智库运行特点的考评体系,确保行业院持续健康发展,圆满完成各项战略研究与咨询工作。

 

    第九条  工程院咨委会负责行业院的归口指导,统筹行业院承担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和工程院委托任务,建立工作交流和汇报机制,组织对行业院进行考核评估,重大事项向院党组请示报告;各学部根据工程院要求,按照领域相关性对相应行业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对口指导,并对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进行学术把关。咨询处和各学部办公室负责相应联系工作。

 

    第十条  工程院咨委会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行业院的考核评估。对行业院的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配套保障、研究质量、成果应用、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评估结果是工程院对行业院进行表彰、批评和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行业院在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工程院相关规定的情况,工程院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警告直至取消相关资格等处罚措施,并督促共建单位对其进行整改;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经院党组会、院常务会审议后撤销行业院机构;共建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的,行业院机构自动撤销;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线索移交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院咨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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